辽住建发[2009]51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技术水平,强化对工程的质量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注册的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质检员)。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全省质检员管理工作;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地区质检员的资审、培训、定级、审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检员分为三级(园林、预拌混凝土专业质检员不分级别);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根据级别和专业范围进行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全省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由省总站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须经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合。
第八条 各级质检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级质检员
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七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⒉曾担任过一等工程(详见附表,下同)或二项及以上二等工程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⒊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二)二级质检员
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⒉曾担任过二等工程或二项及以上三等工程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⒊具有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三级质检员
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技术或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⒉曾担任过三等工程施工管理或质检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承检范围
第九条 质检员分以下专业,并按专业承检相应工程:
土建、高级装饰装修、给排水与暖通、电气、智能、道路与桥涵、市政排水、燃气、园林、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机械设备安装、压力容器安装、工业管道安装、电器仪表安装等。
第十条 一级质检员可承检一、二、三等工程,二级质检员可承检二、三等工程,三级质检员可承检三等工程。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工程质检员配备专业应齐全,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
⒈土建专业
1)一名土建质检员只能承检一项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工程或三项合计1万平方米以下的同一小区或路途较近的单位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单位工程应配备二名土建质检员。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配备三名以上土建质检员。
4)根据工程型式、施工特点等,亦可适当增减质检员数量。
⒉其他专业质检员承检工程面积可适当加大。
(二)其他工程
⒈一名主要专业质检员只能承检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一项单位工程或路途较近的三项合计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⒉造价5000万~1亿元的工程应配备二名主要专业质检员。
⒊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应配备三名以上主要专业质检员。
第十二条 质检员承检工程数量按工程质量监督员日常监督工作中在质检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记录》栏记载的承检工程情况确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工作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工程质量方针、政策和施工质量标准等。
(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艺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参与验收。
(三)核查操作人员资格和有关施工记录,检查班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对违规的班组、人员进行制止,直至建议上级对其责令停工或给予处理。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有关人员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第十五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省总站负责组织岗位资格考试、考核、颁发证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外埠施工企业质检员进入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核发的岗位证书,并到当地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上岗。外埠质检员承检工程范围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 对质检员实行审验制度。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11月份开始对质检员证书进行审验,对审验合格的,加盖审验合格章,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省总站,省总站每年在网上公布质检员名单。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验为不合格:
(一)承检工程出现过质量事故;
(二)承检工程因施工质量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质检员职责的;
(四)涂改、借用证件的;
(五)不按承检范围承检工程的;
(六)连续二年内未承检工程的。
第二十条 审验不合格和未参加审验的,质检员证书作废。因第十九条(一)~(五)款原因审验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存在(一)~(四)款原因的,即时取消质检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质检员参加验收工程使用的个人印章由市监督站统一确定刻制,印章上要注明专业、姓名、编号,印章编号应与质检员证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标准,承检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所在单位可视其业绩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升级及物质奖励。获得市以上优秀质检员称号的,可提前晋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按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4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 程 类 别 及 等 级
序号 |
工 程 类 别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
一 |
房屋建筑工程 |
一般房屋 建筑工程 |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 (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 程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 上 |
14-28层;24-36米跨度(轻 钢结构除外);单项建筑面 积10000-30000平方米 |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 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 |
高耸构筑 工程 |
高度120米以上 |
高度70-120米 |
高度70米以下 |
||
二 |
市政公用工程 |
城市道路 工程 |
各类市政公用工程 (地铁、轻轨单独批) |
各类城市道路、单孔跨径 20-40米桥梁;500-3000 万元的隧道工程 |
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孔 跨径20米以下的桥梁;500万元 以下的隧道工程 |
给水排水 建筑安装 工程 |
2-10万吨/日的给水厂;1-5 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0.5-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 1-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
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 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0.5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1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污水管道 |
|||
燃气建筑 安装工程 |
总储存容积500-1000立方米液化气罐场(站);供气规模5-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
总储存容积500立方米以下液化气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2公 斤/平方厘米以下的中亚、低压管道、调压站;供气面积50万 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
|||
三 |
机电安 装工程 |
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
|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