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工作,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4〕262号)相关要求,现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延续。专项试验室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资质延续的试验室资质,自动作废,同时不得开展生产活动。
二、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室资质延续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包头市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项检测试验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与生产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有效期在2017年4月到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延续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办理。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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