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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02-28 13:49:01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及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加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化、制度标准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颁发、复检、变更、注销、补办等)、继续教育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分为:

(一)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承担,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应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要保证培训质量,应采用住建部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 燃气专业培训考核试题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试题库中随机形成,同时依据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增加相应考核内容。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三章 证书取得和管理

第八条 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专业考核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相应类别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5年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全国通用,统一编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自治区内通用、统一编号。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加盖证件专用章钢印,文字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仅限本人岗位任期内使用,人证相符,证书与岗位相符。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此证书。如发现此类问题吊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由盟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详细记载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及考试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方可参加复检。

第五章 证书的变更、补办、复检和注销

第十四条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管理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的变更、补办和复检申请,经对其证明材料核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五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自治区内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动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流出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报流出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人员变更事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变更企业名称、个人信息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不变,只需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变更受聘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更新,原编号作废。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遗失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盟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报纸)声明遗失作废,通过其所在企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办手续。遗失补办的,证书编号更新,原编号作废,其他信息不变。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复检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所在企业组织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证书复检。证书复检的条件: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在岗履职不良行为记录;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检的程序。企业应在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审查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传信息和申请资料,点击盟市初审合格人员信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文上报复检合格人员申请名单及原证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书复检。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在证书复检记录一栏内填写起止日期,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专用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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