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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3-07 09:37:48

甘建设〔2017〕74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自2015年7月,我厅将承担的非政府投资的限额以上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全部下放至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以来,各市州建设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提升,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发挥了应有作用。但同时,我们通过调研和多方了解,也发现一些地方在审查审批过程存在工作不到位、技术审查不规范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按照当前行政审批工作“放管服”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非政府投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做好初步设计审批及管理,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相关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使初步设计审批真正发挥勘察设计质量的核心监管作用和保证审查的技术质量及水平,各市州不得再次下放审批权限。

二、进一步规范技术审查行为

初步设计审批应当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工作应委托省内甲级建筑、市政设计单位或政府设立的专门技术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结构专业应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技术审查机构应针对设计依据、设计标准、设计原则、设计方案等主要内容提出咨询审查意见,出具技术咨询审查报告,承担技术审查责任。技术审查时间可不含在审批时限内,但不得超过20天。技术审查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与承接的项目设计单位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

三、严格初步设计审批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我厅相关规定,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政府投资的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层数超过20层的住宅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除此之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前置材料的审核

各审批部门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材料时,应对以下前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委托合同;

4、超限高层建筑应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

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印有二维码的进甘登记反馈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各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对省外进甘单位,受理单位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通过二维码查验核对相关登记信息,并对相关参与设计人员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

五、切实落实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要求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时限开展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标准、抗震设防、主要技术方案等内容的审批意见,能有效指导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主要文件资料应归档保存,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我厅对技术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委托技术审查工作,不得将技术审查工作委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应严格把关,对提交不符我厅要求的技术审查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安全可靠,建筑节能合理有效,要保证初步设计审批质量。

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按要求上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其中每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情况。

我厅将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省各市州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审查审批单位要进行挂牌督导。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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