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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水利厅 2017-03-09 14:53:44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发挥部、流域机构和地方稽察体系工作合力,做好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实现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的有效监管,我部制定了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和部党组关于水利稽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流域机构和地方稽察力量,进一步提高水利稽察绩效,结合水利实际,制定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安排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体系工作合力,以督促落实中央水利方针政策、部党组决策部署、重要水利建设任务为重点,综合运用常规稽察、专项稽察和机动稽察方式,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坚持重点稽察督查与面上抽查核查相结合,加大稽察力度,强化稽察整改,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部本级批次稽察安排

部本级以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灾损工程设施恢复及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其他重要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稽察工作。

1.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计划2月下旬至3月上旬,对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稽察。由部组织实施。

2.灾后水利薄弱环节(主要支流治理项目)专项稽察。计划4月上旬至下旬,对灾后水利薄弱环节(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开展专项稽察。由部组织实施。

3.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专项稽察。计划5月上旬至下旬,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情况开展专项稽察。由部组织实施。

4.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稽察。计划6月上旬,对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开展项目稽察。由部安排流域机构实施。

5.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稽察。计划7月上旬至中旬,对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开展项目稽察。由部组织实施。

6.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专项稽察。计划8月中旬,对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开展专项稽察。由部安排流域机构实施。

7.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专项稽察。计划9月上旬至下旬,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情况开展专项稽察。由部组织实施。

8.2017年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项稽察。计划10月中旬至下旬,对部分建设任务重、建设进度相对滞后的省份,选取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部分重大水利工程和面上重点项目,对2017年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稽察。由部组织实施。

9.水文水资源工程项目稽察和灾损工程设施恢复工作督查。拟适时组织稽察组,对水文水资源工程开展项目稽察,以点带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的顺利开展。参与灾损工程设施恢复工作督查,对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为防汛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由部组织实施。

10.对稽察发现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项目,适时组织部或流域机构开展机动稽察。

(二)流域机构稽察工作安排

流域机构在完成部安排的稽察任务的基础上,做好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11.实施部安排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稽察工作。

12.实施部安排的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专项稽察工作。

13.积极开展流域内稽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要求,根据流域内水利建设实际开展稽察,同时督导地方开展稽察以及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职责。

14.建立稽察信息报送制度。适时上报流域机构稽察开展情况及稽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地方稽察工作安排

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稽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建设中的主体监管责任,督促地方加大稽察力度,充分发挥稽察效力。

15.对重大水利工程全覆盖稽察。对本地区负责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全覆盖稽察,做到常盯严管。

16.对面上项目加强重点稽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要求,对本地区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稽察;对投资1000万—3000万项目的稽察比例不低于30%,对投资1000万以下项目的稽察比例不低于5%;除北京、天津、上海和西藏等水利建设项目少的地区外,其他省份每年稽察项目数量不低于50个。

17.强化稽察整改主体责任。对部本级稽察反馈的问题和自身稽察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办。

18.建立稽察信息报送制度。适时上报地方稽察开展情况及稽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各地稽察工作进展。对各地稽察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彰先策后。

(四)稽察整改落实工作

对稽察发现的问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发挥联动联促作用,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稽察整改实效。

19.加大稽察督促整改力度。部本级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向省水利厅印发整改通知,必要时抄送或印发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稽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屡查屡犯的问题,在全国水利系统进行通报,督促各地举一反三,加大问题整改力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司局单位的联动联促作用,对存在突出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削减投资、降低资质资格、降低信用等级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稽察权威。

20.切实强化稽察整改力度。各地要按照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不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部。

21.加强整改情况的核查复查。部本级建立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台账,跟踪地方整改落实情况。部本级或流域机构适时组织稽察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实效。

(五)稽察制度和队伍建设

加大稽察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制度和队伍建设,保障稽察更加有序、高效开展。

22.加强稽察制度建设。根据水利建设新形势和新要求,研究制定水利稽察管理办法,明确部、流域机构和地方监管责任,规范稽察程序,强化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水利稽察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

23.强化稽察队伍建设。加强对稽察队伍的考核和管理,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和遴选补充稽察专家,提升稽察队伍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业务熟练、廉洁务实的水利稽察队伍,保障稽察工作质量。

(六)稽察培训和指导

加大稽察培训力度,加强现场指导,提高流域机构和地方稽察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升各地建管水平。

24.开展稽察业务培训。组织两期水利稽察业务培训班,对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管理人员和稽察专家开展培训。

25.加强现场指导。部稽察办结合现场稽察工作,组织稽察特派员和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消除工程风险和隐患,提升地方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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