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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来源:忻州建设信息网 2017-03-14 13:34:39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17﹞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各企业建立完善扬尘管理制度,配套完善防尘设施并正常运行,物料存放、装卸、运输、搅拌等环节的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标准

(一)各混凝土企业应在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砼)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活动。不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企业组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砂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贮存;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技术条件等限制而不能密闭的,外围要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墙、防风抑尘墙、挡风屏等严密围挡设施;堆场内应根据物料类别配备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设施,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四)堆场内路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保持整洁。在出口处设置适合重型车辆的清洗专用场地和设施,配套防溢、导流、收集、沉淀等清洗水循环利用设施。车辆驶离堆场前应进行清洗,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五)粉煤灰、水泥、石灰等粉料必须采取密闭运输;砂石料、砂土必须有效篷盖运输,严禁敞开式运输,防止沿途抛洒、风蚀造成扬尘污染。运输预拌混凝土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做到不沿途洒漏混凝土。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核实阶段(3月1日起)

各县市住建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管理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搅拌站、每个问题,都要明确企业名称、地址、存放物料种类和数量、原有防尘措施是否完善、整改要求等信息,拍摄整改前照片。对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砼)资质证书》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取缔。

(二)全面治理阶段(3月20日前)

各县市住建局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要确定督导负责人,督促企业或经营者制定整改计划,加快推进治理;要对治理台账实施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各县市住建局要确保3月底前落实到位,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不得批准恢复生产。

(三)巩固提高阶段(4月底前)

4月底前,市住建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对各县市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和各县市进展情况。各县市住建局要督促企业完善扬尘防治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治理成效,提高治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县市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扎实治理;要切实提高工作标准,督促各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住建局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管理清单和治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

深入开展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凡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在媒体曝光,对组织不力,阻碍、抵制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本方案将根据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忻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台账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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