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建设管理信息网 2017-03-15 11:18:48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依据标准

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和<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通知》。

二、申报范围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住建部、山东省住建厅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规模要求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

(二)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住建部、山东省住建厅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规模要求,主体施工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已开工房屋建筑工程。

申报项目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资格申报

申报工作由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两周内,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填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1),并将绿色施工方案(一式三份)上报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资格初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填写《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信息统计汇总表》(附件2),连同项目申报资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受理部门:市安监站综合科,85063225)。

(三)项目资格审核及公布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将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公示、公布。

四、动态管理与验收确认

(一)日常报告

项目公布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按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和绿色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自评,每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上报项目绿色施工进展情况。

(二)日常监督

项目公布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对示范工程重点监督,实现动态管理。

(三)阶段检查

项目基础施工结束后两周内,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提出阶段检查申请,并提交项目阶段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组织专家组,于每年5月份、10月份统一对提交阶段检查申请的项目进行阶段检查,听取项目绿色施工开展情况汇报,检查现场绿色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出具阶段检查报告。

(四)项目验收

1.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绿色施工验收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组织专家组验收。

2.示范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示范工程申报表和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阶段检查报告及整改措施;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用的"四节一环保"措施、材料、设备和新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施工过程中技术创新点和节能减排成效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绿色施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3.因工程施工延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在所申报的验收日期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两年,否则将撤销项目示范资格。

(五)项目取消

已被资格确认的示范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1.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本通知奖惩措施中规定的其他取消条件。

五、示范工程奖惩措施

(一)为强化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动态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加大对示范工程参建单位的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奖惩力度。

1.通过专家组阶段性检查的示范工程,给予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体信用考核分别加3分;通过绿色施工验收的示范工程,给予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体信用考核分别加5分。

2.未通过专家组阶段性检查的示范工程,取消项目青岛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格;未通过专家组绿色施工验收的示范工程,给予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体信用考核分别扣3分,并取消项目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格。已被推荐为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和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的,将建议住建部和山东省住建厅取消其相应资格。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存在违反"四节一环保"措施,特别是扬尘防治方面存在问题,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施工日常监督检查中被查处或被群众举报经查实的,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7]9号)要求给予扣分处理,累计两次被查处或被举报经查实的,取消项目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格,已被推荐为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和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的,将建议住建部和山东省住建厅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未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为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不予推荐参评住建部、山东省住建厅相关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不予推荐参评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认清绿色施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高效、低耗、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施工工艺、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创建工作,大力推广"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理念,积极引导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参与创建活动,严格落实评选标准,认真做好初审推荐,扎实开展日常监督,确保绿色施工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全面推广。

附件:

1.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检查、 验收)申请书

2.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信息统计汇总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3月8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