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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老旧住宅小区 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3-16 10:52:51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结合2015年工作经验和当前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提升改造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相关要求,深入践行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发展思想,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推动政府、社会、居民同心同向,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老旧住宅小区设施环境,实现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消除小区隐患,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对小区管网破损、线缆老化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突出问题,要着重考虑,重点解决。

(二)整治拆除小区院落内的乱搭乱建,以及占用消防通道和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恢复原规划设计的空间尺度。

(三)对小区绿化标准不高、修剪维护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碾压绿地等实际问题,要结合小区现状,统一规划,提升绿化品质,建设绿色家园。

(四)要解决群众用水、用电、用气等突出矛盾,统筹推进户表改造。

(五)对未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居民补缴,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改造成果。

(六)对建筑屋顶漏水、堆放杂物、乱搭乱建等问题,要及时清理整治,具备条件的可在历史风貌区推进屋顶“平改坡”。

(七)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等建筑,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三、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了解老旧小区实情,深入摸排,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

(一)中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提升改造,推进小区管理规范,环境宜居。

(二)市级政府部门或市属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开展自有或下属单位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直管公房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下属单位多、小区多的上级管理单位,应统筹推进综合提升改造工作。

(三)对于无产权单位、无有效管理、无业委会的“三无小区”和区级部门负责管理的老旧小区,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推进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四、尊重居民意愿,实现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在项目选定、方案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要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一)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必须组织入户调查,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入户率不得少于90%,支持率必须达到总户数的2/3以上。

(二)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责任单位要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认真听取小区居民意见,耐心做好群众工作,方案初稿应充分听取居民代表意见,方案审查时邀请不少于3名居民代表参加。

(三)施工阶段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尽量方便群众,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群众生活干扰;竣工验收时,必须邀请居民代表参与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项目完工后,相关部门应做好回访工作,认真听取居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也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综合提升改造成果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要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责任单位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促进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小区业主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针对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情况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问题突出的,应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并推动落实。

(二)对“三无小区”,应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结合综合提升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引入社会企业,标准化开展物业管理,或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准物业管理;对相邻无物业的多个小区,支持片区化、集约化统一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入现代物管理念,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对实施综合提升改造的小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推动小区维护、管理的长效化,实现良性运转。

六、加强政策资金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

针对不同小区类型,合理引导市级财政使用方向,凸显改造成果,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一)各责任主体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监理招标的项目,在市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增加10%;直接委托实施的,在市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增加5%,作为项目前期补助费用。

(二)对“三无小区”,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且达到改造标准,同时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的项目,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能持续巩固改造成果,小区环境无反弹,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年度综合评审,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市级补助额的20%作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费用。

(三)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开展综合提升改造的小区,达到实施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引入社会资本占总造价20%以上的,质量保修期满后,经审核通过,在市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增加5%作为奖励资金,给予责任单位。

(四)郊四区三县、各开发区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5〕59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自主开展此项工作。对郊四区三县达到改造标准,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暂定为市级补助额的50%-75%。

七、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考核体系

重点加强组织管理、舆论宣传以及工作考评,确保综合提升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一)组织管理。市建委负责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目标的落实;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二)舆论宣传。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成果,营造整治方案群众支持、整治过程群众参与、整治成果共同维护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考评。各责任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市建委将根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项目竣工后,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完成内容、行业要求、长效管理落实情况、居民意见反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补依据。

附件:

1.《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工作程序》

2.《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申报书》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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