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印发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陵市建筑工程信息网 2017-03-16 17:04:56

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 “铜都杯”奖评选工作实际,对《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评选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8日

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 “铜都杯”评选

表 彰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精品工程,规范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铜都杯”奖)。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都杯”奖是铜陵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铜都杯”奖评选表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建工局)负责“铜都杯”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市住建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和协会参加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条“铜都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项目数量不超过15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 “铜都杯”奖的工程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

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者规模为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综合验收);

2、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2)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体育场所或影剧院;

(3)仿古建筑和古建筑修缮工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跨在24米(含)以上;

4、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

(三)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主承包合同额不少于2000万元(含)以上。

(四)规模标准难以划分的其他类型工程或改、扩建工程,应当具有影响较大、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等特点,且工程质量较为突出的。

第六条 “铜都杯”奖应由工程主要承建单位申报;每一工程申报的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为承担设备、电气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核查的;

(三)曾参加过“铜都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仍有甩项(不包括住宅工程初装修等)未全部完工的;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工程没有实行信用综合评价的;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受到建设主管部门信用惩戒仍在评先评优限制期限内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铜都杯”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铜都杯”奖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规定,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间满半年以上,其中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五)工程已通过市优良工程评审,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六)工程已获得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参加评选,应由市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应加强创优过程监管,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检查系统(监管通)对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开展全面检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并出具创优监督报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铜都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申报。申报资料由组织单位统一汇总。

第十一条 申报“铜都杯”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奖申报表(详见附件1)

2.铜陵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铜都杯”奖申报资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申报“铜都杯”奖工程,由申报单位向市住建委提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应由市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铜都杯”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市住建委书面推荐申报。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市住建委负责对申报”铜都杯”工程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初审等工作。初审合格的项目应当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市建工局负责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住建、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业、监理等企业按条件推荐,经遴选后组成“铜都杯”奖专家库。

专家库人员条件及轮换递补由市建工局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市住建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核查。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创建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基本概况、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及亮点;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调查使用单位(住宅工程为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回访住户有无质量问题;

(四)查阅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等;

(五)召开核查组会议,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排序表需经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六)专家组确定初步入选的工程,书面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 “铜都杯”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住建委负责人、市交通和水利主管部门代表、专家组组长、市建工局负责人、市住建委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委参加方可进行评审。市建工局和专家组组长应当向评委会报告初审和核查情况,参会评委应当按照标准对初步入选的工程项目进行评议和表决。获得参会评委2/3及以上同意票的工程,确定为预获奖工程。

第十八条 预获奖工程由市住建委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获奖工程。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铜都杯”奖工程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由市住建委颁发“铜都杯”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记录良好行为、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获奖单位应当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

市招投标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凡采取综合评标法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获“铜都杯”奖的企业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冒“铜都杯”奖杯和荣誉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照 “铜都杯”奖杯和荣誉证书的,对单位和责任人记严重不良行为并记扣6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铜都杯”奖的单位在申报评选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铜都杯”奖评选人员(含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奖的工程,发现在申报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或工程质量隐患的,取消该工程“铜都杯”奖表彰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我市援建项目,以及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外地的项目申报“铜都杯”奖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陵市建设工程“铜都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政〔2014〕265号)、《关于调整铜陵市建设工程“铜都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政〔2015〕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建政30号.doc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