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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威海建筑业网 2017-03-17 14:09:23

各区市建管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各建筑设备产权单位就近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提高企业办事效率,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业务下放至各区市建筑主管部门办理。

一、产权备案的依据

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及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备案登记。

二、产权备案范围

(一)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

(二)各区市备案管理企业的划分:本地企业以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准;外地企业在威海设立分公司的以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准,未设立分公司的以工程所在地为准。

三、产权备案方式

自去年下半年我市实行产权备案电子化办公系统,新增设备均在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网上备案登记,业务下放后,各区市延续执行。之前已文字档备案登记但未网上电子档备案登记的,需使用原有号码在所属区市监管平台重新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已文字档案备案登记并已网上电子档备案登记的,不再重复网上备案登记。(新设备产权编号规则详见附件一)

四、产权备案登记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影印件);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影印件);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影印件);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影印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影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影印件);

8.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影印件);

9.关键部位永久标识照片(前臂、后臂、标准节、操作室、旋转台、传动板)。

五、产权备案证书

各区市在申请资料合格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发放产权备案证书。

六、监督管理

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区市设备产权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区市对已在本市其他区市备案的设备不得重复备案。没有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

各区市产权备案工作自4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设备产权编号规则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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