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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黔江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黔江区建设委员会 2017-03-21 11:00:22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区委办《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委办〔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为抓手,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饮食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结合区委办《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委办〔2017〕18号)的要求,配合区食药监局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建工地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及时办理健康证,食品采购可追溯率达到要求。

三、时间安排

2017年1月至12月。

四、工作内容

(一)宣传教育

1.围绕“食品安全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日、“10.14”世界标准日等宣传日、宣传月,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市、区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和工作部署,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围绕春节、元宵、端午、中秋、国庆、元旦等重大节庆,以及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重大举措、重点活动,策划若干宣传专题,着力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

2.深入建设工地,通过创办专栏等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提高民工鉴别和抵制问题食品的能力,切实关爱民工健康。

(二)现场管理

1.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操作人员健康证齐全(施工企业须定期对食堂操作人员进行体检),同时对食堂操作人员配备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2.食堂必须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同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及具备防鼠、防蚊、防蝇、防蟑等设施。

3.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操(制)作间、储藏间,生、熟食品及原料必须按要求独立操作和存放。

4.建筑工地食堂必须从农贸市场固定摊点采购食品及原料,严禁在流动摊点购买各种食品。建立进货记录台帐,保证进货记录可追溯率达95%以上。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食堂专职管理人员须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管理,食堂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对食品的来源、消耗情况建立详细的进销台帐。严防白板肉、地沟油、病死的家禽肉、含有腺体的颈口肉、碎肉、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变质食品和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进入建筑施工食堂。

5.施工工地和食堂饮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配备好完善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及清洗消毒的设施。

6.凡不具备严格消毒设施的工地食堂严禁加工制作各种凉菜。

7.工地食堂必须定期进行杀虫、灭鼠、灭蟑等除“四害”工作,随时保持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内及其周边的下水道保持通畅。

8.建筑工地必须具备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和器材到位。医保人员及时搜集各种疫情报告,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就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负总责,专职人员具体抓,各项目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求整治工作到位,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要求。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区安管站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管理力度,各监督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必须将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内容纳入监管范围,并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管理体系,强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对不符合标准、进货台帐可追溯率达不到要求、卫生状况差、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的食堂,区安管站应及时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或停止食堂的使用。对因管理不力导致工地食堂食物中毒或发生食源性传染病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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