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转发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2017-03-21 15:28:02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备安拆、租赁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现将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检验的通知》镇政建【20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句容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镇政建【2017】35号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检验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多个工地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附墙)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给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造成较大的隐患。为保障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借鉴省内其他城市管理经验,要求全市各在建工地即日起对塔式起重机新安装的附着装置进行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申报与检验范围

(一)申报主体:使用塔式起重机的施工单位。

(二)检验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内使用的各类有附着装置的塔式起重机。

(三)检验主体:具备起重机械检测资质的单位。

二、检验与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在每次安装后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总承包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附着装置检验合格后,塔式起重机的检测有效期相应顺延。

三、相关要求

(一)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该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厂家制作,并出具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附着装置产品合格证。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结构形式、附着间距、附着面倾斜角度和自由端高度等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同时附着装置安装前后塔式起重机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点间距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二) 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附着安装,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当因现场实际情况造成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附着安装作业。附着装置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三)施工总包单位应对附着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同时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附着安装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核查作业审批手续和作业前的安全自查情况,审查作业人员资格,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设置警戒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认真核查附着安装作业的相关资料,并安排专人旁站监理。监理时应检查现场作业是否执行专项方案,现场安装单位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拥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安全警戒设置情况、操作行为情况等,并将以上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五)附着装置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报检。检验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等规范要求,对报验资料核查合格后再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单位除单项检测附着装置外,因顶升、加节、附着引起其他结构件、安全装置等变化的需一并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对于受检中发现附着装置或塔式起重机使用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测单位应现场告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加大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检测的督查力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2017年2月28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