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03-21 15:53:44

各县(市、区)安监办、站,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和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现场消防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特别是对职工宿舍、仓库、配电箱、食堂、料场等重点消防安全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填写《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自查表》(附件1)上报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对于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切实落实监理责任,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督促并支持施工单位尽快整改;施工单位不能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各级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提供切实支持并做好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

(二)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执法检查。各级安监机构在辖区内各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时落实整改。市安监办适时对全市在建工程施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建筑施工现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各级安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收到《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2)后,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上报各级安监机构,方案应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整改措施的,各级安监机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建筑施工现场重大火灾隐患摘牌销案。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项目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主管安监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的《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附件3)。安监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依据规定下发《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附件4)并解除督办;核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主管领导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安监机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迅速进行工作动员部署,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排查整治,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严格排查 。施工单位要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建设、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将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三)加强督导,畅通信息。各县(市、区)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各县(市、区)安监机构,各施工单位在4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落实本通知情况上报市安监办。

联系人:侯越佳 联系电话:8698990

附件:

[2017]6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doc

1、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自查表

2、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3、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

4、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

2017年3月20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