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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监管确保安全供气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2017-03-22 14:50:1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燃气的快速发展,燃气用户不断增加,应用领域逐渐增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违规经营、擅自建设自供燃气设施等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燃气安全监管,也容易产生较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燃气专项规划。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编制(修订)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严格组织实施,切实解决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凡不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工程项目,要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落实燃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执行燃气经营和供气许可。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取得由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气许可证后,方可供气。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制度,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未履行相关规划建设审批程序、且燃气经营企业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的供气站点,要依法取缔。

三、全面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燃气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指导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违规擅自设立的燃气供气站点,全面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确保燃气安全。

四、不断提高燃气服务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进一步明晰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今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强化部署,立即开展一次城市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括工作进展、采取措施、整改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等),于4月3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厅。省厅将适时对各市的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联 系 人:李晨凯 黄颖

联系电话:0351-3580179(兼传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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