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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建设信息网 2017-03-27 16:38:5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要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请各地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一、各地应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对照目标,在摸清现状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在2017年底前,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县级以上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敏感区域(洪湖、斧头湖、梁子湖、隔河岩水库、富水水库、丹江口库区、黄龙滩水库、漳河水库、白莲河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指导和推荐先进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关键是要做到达标排放。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的监督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各地应全面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我厅将定期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生产运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各市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考核内容。

请你们组织本级市和所辖县(市),根据改造计划,认真填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表(见附件),汇总后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城市建设处 宋智宇

电 话:027-68873027

邮 箱:466813726@qq.com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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