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站:
《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16年11月30日
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市建设工程 “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振风杯”)系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三条 “振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控制在当年工程总数5%以内。评选原则是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申报“振风杯”奖的工程,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已建成投入使用,同时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要求的新建工程:
1. 投资 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 15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2. 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3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15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建筑面积 4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建筑面积 8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
(1)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广场、停车场、公交场站、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2)全长200米以上或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3)2万立方米 /日以上供水厂或1万立万米 /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4)日处理垃圾 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5)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4. 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或建筑面积为 4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5.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 8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 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2. 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3. 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4. 参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工程;
5. 已参加过“振风杯”奖评选而未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振风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2.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 获得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或者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且通过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的验收评审;
4. 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经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用户投诉现象,未发生住户装修破坏结构现象;
5.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
6.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功能;
(2)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
(3)入住用户满意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7.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参建单位应当列入申报表内,并附参建项目质量评定情况,加盖企业印章;
8.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企业, 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振风杯”奖按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振风杯”奖的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建筑企业应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详实的创优计划。工程竣工经企业自评、监理认定、建设单位认可,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后符合“振风杯”奖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填写《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
对获得绿色建筑称号和通过国家海绵城市应用项目评审的工程优先申报“振风杯”奖。
第八条 申报“振风杯”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振风杯”奖申报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等)的文字材料;
3.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4.申报单位(含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 份;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岗位资格注册证书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6.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证明文件。
7.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无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原件)。
8. 工程使用单位(住宅工程应有50%以上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证明。
9.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单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彩照10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
10.工程施工资料文件、工程监理文件、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文件另行分册整理装订(一式壹份)备查。
以上1-9项材料用A4纸及软封面整理成册申上报。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九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 5名以上不同专业、熟悉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条 工程复查程序:
1.听取工程申报单位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2.查阅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
4.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5.复查组成员分别对创建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评分(填写附件2表1-4),形成现场复查综合评价表。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振风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审议,根据本年度设定的评奖数量进行等额投票表决,按得票高低确定拟获奖工程。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天,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拟获奖工程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荣获“振风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授予“振风杯”奖杯和“振风杯”奖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共同申报的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副本),并通报表彰。
建设单位(业主)对获得市优质工程“振风杯”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 对荣获“振风杯”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在资质升级、增项时,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绿色通道,并在监管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业绩加分(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作为投标活动信誉加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安庆市建筑工程“振风杯”奖评审办法》(市建委建质发〔2015〕15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