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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3-29 17:52:38

各区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因企业停产、复产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停产、复产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停产、复产报告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停产、复产前应报告所在地区安全监管部门。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前要书面报告区安全监管局。停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停产原因、预计停产时间、停产期间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停产2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应提前15日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复产报告。复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复产时间,复产前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开车方案及应急预案等。

(二)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停产期间安全管理。一是要制定完善的停车方案,落实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带班制度,确保停产期间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二是要做好化工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对停产设备设施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清空、置换设备及管道内的危险化学品物料,将生产场所余留的危险化学品集中到库房统一管理,并做好库(罐)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断,降低储量,暂时没有生产计划的,应妥善处置库(罐)区内危险化学品,安排专人值守管理,并定期对生产储存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三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停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程及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各区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停产企业建立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将停产企业列入关注重点,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出现事故和险情。

3.做好永久性停产装置的安全处置工作。对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库(罐)区内危险化学品,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库(罐)区全面清洗置换,无危险化学品残留。处置方案报区安全监管局、工信、环保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全面落实停产企业复产开工安全检查工作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对停产6个月以上再复产的企业作业场所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对上岗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4)是否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了演练,并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6)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7)检测检验项目是否全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8)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建立了档案,进行了检测、评估和监控;(9)是否对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10)是否按规定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1)设备设施空运转调试是否合格;(12)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良好状态;(13)危险作业场所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14)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

三、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一)对安全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换证仍在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区安全监管局要书面报告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许可证。

(二)对停产后实施资产重组、企业搬迁、装置改扩建等企业,由区安全监管局暂时收回安全许可证,待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手续后,视情况进行安全许可证变更。

(三)对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永久性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由区安全监管局收回安全许可证,并报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四)对于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无法办理延期的企业,由企业向区安全监管局提交推迟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交回安全许可证,到复产时再按相应规定申报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对许可证到期未提交推迟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区安全监管局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许可证。

四、全面开展停产企业专项检查活动

各区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于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状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对停产企业和逾期未换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处于停产、关闭状态;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现象;已停产企业是否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库(罐)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尚未清理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取了完善的安全措施。通过检查,摸清停产企业实际状况,发现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要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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