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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4-05 18:23:08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2017年要按照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厅成立以范强副厅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2.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及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风险事故应急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各分包单位的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审批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整治重点。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3月。省厅结合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认真查找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4月至7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8月至11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省厅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12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查执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省厅在督查中如发现执行不坚决、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将通报全省,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推进,突出治理重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着力突出三个重点: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地区、企业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通过治理重点问题,以点带面,实现安全发展。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推广应用到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巩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10前、年度总结报告于12月10前报送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传真)

电子邮箱:jst8212@163.com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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