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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省建协《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文件

来源:运城市建筑业协会 2017-04-06 15:35:59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整体作用,更好的为会员企业、为行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称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冠“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中、英文名称应一致。分支机构的会员须是建筑业内某一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建筑业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遵照既满足工作需要、又精简高效的原则,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之前,应依据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和办法报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从事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合并、改组、解散及名称或办公地点的变更,均须报本会批准。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批准同意。

分支结构的换届,须按本会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支机构工作办法和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领导成员名单送本会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本会统一制发。分支结构的换届、合并、改组、解散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本会注销。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要经本会批准。部门负责人任职要报秘书处备案。要坚持回避制度,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内任职。

第九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可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本会将分支机构代收的会费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开支。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所颁发证书、奖牌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并签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秘书处的指导,重要工作须报批、备案。

(一)以下事项必须向本会秘书处报批:

1、换届和召开换届大会;

2、开展全省性活动及创先争优、达标、表彰活动;

3、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4、培训计划;

5、国际及境外交流、合作及外事活动;

6、承办协会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7、聘用新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报批程序

分支机构开展上述工作,必须事前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某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须事先请示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各分支机构不设立银行账号,由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分支机构因换届、合并、改组、解散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离任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本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追偿经济损失,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各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分支机构的工作,对分支机构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晋建协【2010】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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