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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九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04-06 15:48:37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华宁县中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监理公司资质符合核准条件,现予以通告(见附件)。

附件: 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简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信息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我厅开发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检测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下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应当在“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该系统中有关企业信息将实时上传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查验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是否已经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核对相关信息。不能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查询到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不能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查询到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人员,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

(三)直接发包或者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查验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是否已经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核对相关信息。

(四)凡在“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办理了企业信息登记,并能在“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到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等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

二、信息登记

(五)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可登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jxjst.gov.cn)”,进入“网上办事”后,在业务系统中选择进入“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下载加密锁驱动程序后,凭加密锁登录,填报相关信息。

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六)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通过“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录入下列信息:

1、《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供);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企业驻赣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委托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5、在我省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相关人员需录入下列信息:

(1)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非注册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4)招标代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专职从业人员提供)、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联系方式。

(5)造价咨询企业。

A、分支机构备案。在分支机构执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B、单个项目备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6)检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网址。

6、驻赣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省外进赣检测机构在赣自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包括检测场所、检测设备等)。

8、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单个项目备案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名称及相关信息。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均扫描后上传至“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七)完成信息录入后,持以上材料原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核对确认(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可提供复印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现场核对确认申请材料,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原件。对资料不全或核验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八)对符合要求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布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信息。

(九)已办理进赣信息登记的省外进赣施工企业,在参与项目投标前,需在“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填写并提交省外进赣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登记表,拟参与建设活动的相关人员从已办理信息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只需在网上平台操作提交,无需另行提交材料),经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认后,相关信息将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布。

(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申请: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设工程企业;

2、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

3、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近两年内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5、在办理信息登记时,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6、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一)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登记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在信息登记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我省从事承揽业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三、其他要求

(十二)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承揽业务活动,接受江西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主要监管以下内容:

1、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情况;

2、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情况,依法查处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以低于成本价竞争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3、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4、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执业资格情况、到岗履行职责情况、依法应当备案的成果文件备案情况、社会保险证明情况等;

5、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十四)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管理纳入省内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与诚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十五)已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工作。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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