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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襄樊市建设信息网 2017-04-07 11:04:40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委属各相关职能部门:

《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为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建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襄阳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集、核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评价信息并上报市城建委审批后发布或核销。

第四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为评价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行为。包括:

1、获国家、省及市级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

2、受到国家、省及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

3、市城建委认为可以记入良好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核定,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行为评价实行记分制,记分采取年度积分制。企业和个人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年度积分归零,重新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记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单位的变动而取消。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勘察设计等有关职能单位在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认真核实,依据各自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城建委备案。

良好行为由执业单位和执业人员分别填写《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良好行为申报表》和《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申报表》并附相应证明资料报至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核实后予以记录。各报送单位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按项目计,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个项目的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所属单位若有不良行为记录被记分的,对该行为中涉及的相关从业人员分别记相应的不良行为分值。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实事求是地全面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方面的履职情况,并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审查结束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记录表》打印盖章,连同备案材料一起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各执法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记分事项的,应及时将不良行为事项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相关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核实的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第六条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市城建委。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具体负责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记分进行汇总,报市城建委审批后,每个月将上月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情况以《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告知表》的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并在市城建委网站和市勘察设计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分值累计超过15分(含15分)的,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填写《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处理意见表》、《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意见表》,报送市城建委审核后,送达被记分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被记分单位或个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记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城建委应在接到申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对于不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5分(含15分),且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市城建委将书面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制度。信用信息记录后在市城建委网站和市勘察设计信息网予以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核查,确认其整改取得实效的,报市城建委审核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将在网上变更或撤销。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信用记录信息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1、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优先选择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执业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资质升级、增项、评比表彰、职称评定、聘任,予以优先推荐;

4、勘察设计单位在襄阳市的勘察设计项目获市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或因襄阳市的勘察设计项目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每项可扣抵不良行为记录5分,同一项目获多次表彰的只能抵扣一次。

(二)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期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实施以下惩戒:

1、在全市进行通报;

2、不予推荐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活动;

3、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当认真核查投标人是否有不良信用档案记录,并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

第十九条 记分结果的处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累计所记分值为15分(含15分)以上20分以下时,对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在市城建委网站和市勘察设计信息网通报批评一次;

2、取消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累计所记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时,对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列入襄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市城建委网站和市勘察设计信息网公布,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2、加大对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所承揽业务的检查力度,进行重点监管,并对执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相关管理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及具体负责记分、考核、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不认真负责,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襄建规〔201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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