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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未按规定落实质量安全黑名单管控措施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17-04-10 16:01:3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要求,现将2016年3月8日以前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但在实施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管控措施的有关责任主体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1-4),公示期截止至2017年4月13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省厅工程处,逾期未送达的视同无异议。异议书面材料应包含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期满后,省厅将根据核实结果对视频监控有效时间和有效履职时间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黑名单有效期再延长半年处理(名单详见附件1-2);对被列入黑名单但目前尚未按要求变更仍在项目任职的责任人,责令其变更,黑名单有效期从变更之日起算(名单详见附件3);对被列入黑名单目前尚未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或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达不到要求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附表第5.3.10条予以不良信用记分。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省住建厅5楼505室,联系电话:0591-83565103,传真:0591-87614739。

附件:1.黑名单有效期予以延长的施工企业名单(详附件1);

2.黑名单有效期予以延长的监理企业名单(详附件2);

3.未按要求变更仍在项目任职的责任人名单(详附件3);

4.未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或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达不到要求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名单(详附件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5日

附件:

闽建建函[2017]41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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