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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镇江市建筑业企业2017年第一时段信用分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建设局 2017-04-11 13:56:21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及《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我局定于4月7日对建筑业企业进行2017年第一时段系统信用分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请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文件内容,及时维护完善本企业系统信息。

三、4月7日系统重新评价后,建筑业企业对本公司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综合各建筑业企业反映的异议情况,我局将于4月14日再启动系统重新评价一次,评价得分将作为各企业2017年第一时段最终信用分,在下个评价时点前不作变动。

五、本时段信用分发布后,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本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自2017年第二时段起,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按照《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在我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联系人:张奕;联系方式:0511-85580037。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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