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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7-04-11 17:15:04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我处按照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遵循客观、审慎的原则,对信用评价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评价区间及评价有效期

企业申报的信用评价资料中各类奖项、表彰等的发文(证)时间,距评价有效期满不足三个月的,不予受理;发文(证)时间距申报之日在半年内的,评价有效期从申报的本批次登记时间计起;距申报之日超过半年的,评价有效期从各类奖项、表彰等的发文(证)时间计起。

二、材料申报要求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提供信用评价材料的网络链接或报纸公告。网络链接须为该表彰奖励发布机关的官方网站,报纸公告须为表彰奖励发布机关就相关奖项在公开发行的市级及以上综合性报纸发布的公告,未提供查询链接、报纸公告或经查询不实的,均不予受理。

2017年第一季度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将按照新修订的信用评价方案进行,第一季度的企业信用评价资料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延至4月17日。关于信用评价方案的具体内容,各企业可前往我处市场科查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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