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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包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7-04-11 17:16:33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较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我委制定了《包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包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包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较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建筑施工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一)按照属地负责,分级响应,快速处置,重点稳控,协调一致,服从指令、安排的原则。

(二)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依规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

(四)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建立预警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等的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包头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管主任

成员: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科长、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分管站长,市安全专家库有关专家。

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种突发建设工程事故的处置指挥,负责组成临时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种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工程科,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科科长兼任。

办公室工作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向市建筑施工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概况,传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拟定事故应急工作意见,联络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及时向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反馈事故处置情况。

2.2 旗、县、区组织

各旗、县、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可以参照市组织建立,其专项应急预案由各旗、县、区自行编制。

2.3 建筑施工企业组织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组织由各自企业、项目部自行制订。

施工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本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根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本专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建立突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为 I、II、III、IX四级。

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I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IX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本预案的响应级别为III级。

3.2 事故报告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市城建委和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及时”的原则,第一时间奔赴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立即报告包头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3报告的内容

按事故报告规定的格式报表填报后上报。

3.4 响应程序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等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应急方案,尽力抢险处置,当有关支援力量到达后,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当事故发展持续严重,需要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时,要采取边处置边上报的办法,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启动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3.5相关记录

发生事故所在地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将行动情况上报本级预案响应办公室。

3.6事故发布

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用新闻通稿形式对外发布。

3.7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筑施工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 应急结束

4.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预案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程序结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做出总结,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实施。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工程基本情况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4)事故性质、结论和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7)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8)笔录等各种必要的附件

(9)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4.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抢险救灾和安全保障工作,同时,市消防、公安等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主要力量。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应急处置方案论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技术专家在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成员中抽调)。

(3)应急管理力量:由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成,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施工较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5.3 应急装备保障

在应急情况下,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随时借调各企业、社会救援装备和器械,如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运输车辆、切割设备等。

5.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培训到企业、施工项目);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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