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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7-04-12 16:23:19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精神,我厅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并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住建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扬尘专项治理)。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并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建立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控制施工扬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和空气质量。

三、整治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内拆除工程。

四、整治内容

(一)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责任

1. 建设单位对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将扬尘专项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承建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好工程项目公共部位的扬尘治理工作,做到无缝隙、全覆盖。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针对工程特点制定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现场公示扬尘专项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市(地)住建部门报送扬尘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尘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符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与人员的管理。

(二)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措施

扬尘专项治理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

1. 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连续设置牢固、美观的全封闭硬质围挡,围挡顶端应连续设置喷淋装置。现场内各区域地面、道路应全部硬化,其它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固化或覆盖。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施工单位应配备扬尘监测设备(PM2.5检测仪)、洒水车、吸尘车、移动雾炮车等。现场内运输道路沿线、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围挡式或地埋式喷淋装置,脚手架的悬挑层和塔吊起重臂上应设置喷淋装置。

土石方作业区域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m,其他施工作业区域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0.5m,超过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否则停止作业。按设计要求放坡的基坑边坡,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覆盖或硬化处理。

2. 施工废弃物

施工现场超过24小时不能及时清运的渣土、垃圾等,应集中存放并覆盖。建筑主体内垃圾转运时,应通过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封闭容器运送至指定地点,严禁凌空抛撒。土方、渣土、垃圾清运时,应采取封闭式运输方式。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 施工物料

在规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应设置全封闭的硬质搅拌设备操作间。水泥、砂石和其他易飞扬的细小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三)其他扬尘专项治理措施

1. 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应采取围挡隔离、持续洒水等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 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铣刨、切割、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铺装道路的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空地周边应设置硬质围挡,空地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景海

副组长:尹庆祥、张晓飞

成员单位:城建处、建管处、房产处、规划处、设计处、科技处、质量站、安全站。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市(地)住建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排查,建立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见附件1)、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帐(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市(地)住建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建全信息报送制度,每个月底前向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省住建厅将按照2017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各市(地)进行督查,全面推进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市(地)住建部门要认真总结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于12月20日前向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情况。省住建厅将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地)进行通报表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部署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切实将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

各市(地)住建部门,应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现场扬尘方面的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市(地)住建部门,应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黑建安办函[2015]6号),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控制方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地)住建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扬尘专项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

各市(地)住建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扬尘专项治理工作中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扬尘专项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张晓飞 联系电话:0451-53649355

邮 箱:hljaqz53623034@163.com

附件:

1.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2.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帐

3.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

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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