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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渝北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渝北建设信息网 2017-04-13 17:25:51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在建项目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启用〈重庆市建设行业施工现场证书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渝建发〔2011〕68号)和《关于执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渝建〔2013〕323号),结合《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要求,我委制定了《渝北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渝北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委《关于启用〈重庆市建设行业施工现场证书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渝建发〔2011〕68号)和《关于执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渝建〔2013〕32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现场施工管理,结合《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证书信息化备案定义及依据

证书信息化备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通过市城乡建委《重庆市建设行业施工现场证书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实行备案(锁定)、变更、解除等操作的信息化管理行为。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和市城乡建委《关于执行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渝建〔2013〕323号)均明确要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严格按照《配置标准》的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技术工人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

二、证书信息化备案范围

凡在我区新报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的同时,须办理证书信息化备案。

证书信息化备案的人员主要是施工企业派驻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重点针对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和标准员等主要岗位。

业主派驻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造价师(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员)等岗位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证书信息化备案标准

按照市城乡建委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标准时从其规定。

四、证书信息化备案实施

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岗培中心”)成立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负责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工作。

五、证书信息化备案流程

证书信息化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施工企业向备案办提交以下资料:

1. 施工企业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上岗人员岗位证书,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验证书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提前对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资格审查。

2.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行业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备案申请表》(表一)。

该表将作为工程报建的重要前置要件之一,应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证书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案办负责审核备案资料,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即刻办理证书备案,出具备案办结手续,备案信息通过《渝北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

六、证书信息化备案变更流程

人员变更由备案人员所在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施工企业向备案办提交以下资料:

1. 施工企业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更换上岗人员岗位证书,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验证书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提前对拟更换上岗人员岗位证书进行资格审查。

2.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行业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备案变更申请表》(表二)。

该表应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备案办负责审核备案变更资料,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即刻办理备案变更,出具备案变更办结手续,备案信息通过《渝北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

(三)施工企业增加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按照本流程(一)、(二)办理。

七、证书信息化备案解除流程

为避免岗位证书因证书备案(锁定)而影响企业和从业人员正常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三个月内,施工企业应主动申请办理证书信息化备案解除。

证书信息化备案解除流程如下:

(一)施工企业向备案办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验收会议纪要);

2.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行业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备案解除申请表》(表三)。

该表应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解除”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案办负责审核备案解除资料,对符合解除要求的即刻办理备案解除,出具备案解除办结手续,备案信息公示中止。

八、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要求

(一)工程施工期间,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与证书备案登记名册相符,其岗位证书由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存查,未经证书备案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上岗执业;

(二)技术工人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其持证上岗要求按照市城乡建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遵照《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备案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虚假证书一律当即销毁,作废、失效、克隆的岗位证书不得使用;

(五)各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变更后人员须具有相同及以上从业资格,并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

(六)市外施工企业及其在渝从业人员应符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及时纠正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人证不相符、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

(八)项目监理部应加强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持证上岗、到岗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责等情况,应责令其改正,并形成书面检查处理记录;

(九)建筑执法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渝北区建设行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渝北城乡建〔2012〕48号)即刻废止。


附件:渝北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备案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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