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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水利厅 2017-04-13 17:39:1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于2016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强制性条文要求,针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认真宣贯、执行,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出台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必须认真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形成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 认真抓好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好强制性条文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建设时应严格遵守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建单位将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一一摘录,分类登记,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参建单位遵照执行,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强制性条文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违规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

三、 做好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单位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控制体系、设计单位服务体系、施工单位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合到强制性条文检查中去,监督检查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全面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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