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暨试点申报工作的函(辽规委办〔2017〕1号)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网 2017-04-17 16:18:09

辽规委办〔2017〕1号

关于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

暨试点申报工作的函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全面推进我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双修”)工作的开展,现对全省各地 “双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修”工作重要意义

开展“双修”工作,是落实国家要求的重要工作任务,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行动,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足城市短板的客观需要,是城市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

为推动此项工作,住建部组织各省厅长、主管市长于2016年12月在三亚召开了全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现场会议,推广三亚城市“双修”的经验,并于2017年3月6日下发了加强双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双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有效的开展城市“双修”工作。

二、“双修”主要工作内容

“城市修补”主要是修复城市设施、空间环境、景观风貌,“生态修复”是主要修复城市中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两者的工作范围与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城市功能,补充、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增加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活动场所,整治改造老旧管线、房屋等风险点,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提升城市形象,拆除违章建筑,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协调建筑色彩,协调建筑和环境的关系,加快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的建设,加强城市净化、亮化和城市雕塑、小品建设,改善城市面貌;

三是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山体、水体、废弃地、采矿区进行修复治理,加强植被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恢复自然山水格局;

四是保护历史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推进老旧城区更新改造,鼓励老旧建筑的更新和再利用,支持改造后用于文化、体育、养老等产业。

三、 “双修”工作要求与工作阶段

对各地“双修”工作的总要求是: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双修”工作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职责,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估并明确城市修补的重点,通过编制、审批城市设计、老旧城区更新改造、生态修复等规划来加强引导,确定“双修”具体项目并建立“双修”项目库,具体建设和实施“双修”项目,按要求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任务和阶段部署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3月)

省里组织开展调研和专家座谈,研究“双修”工作的思路,征集全省“双修”工作试点地区。各地确定“双修”工作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职责,制定“双修”工作计划,评估城市发展与生态状况,组织开展“双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各地政府(包括省辖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下同)于3月31日前,将“双修”牵头与配合单位职责、“双修”工作方案报送省里。

(二)组建项目库阶段(2017年3月—6月)

省里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城市设计、更新改造等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城市“双修”工作的项目库,确定全省“双修”工作试点地区,组织召开推动“双修”的现场工作会议。各地开展“双修”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更新改造、控详规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确定实施项目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建立“双修”工作项目库,申请相关项目的经费,有条件的启动一批示范项目的建设。

各地牵头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城市发展与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双修”重点地区划定情况报送省里。6月30日前将相关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项目库组建、资金筹备、示范项目开展的情况报送省里。

(三)实施阶段(2017年3月—2020年12月)

省里督促各地“双修”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实施阶段项目库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较好、工作出色的城市、项目和经验进行定期宣传和推广。各地全面实施项目库中的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工作,建立“双修”工作的长效机制。城市“双修”工作应取得一定成效,建成一批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各地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对“双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报送省里。

五、申报试点工作

为推动“双修”工作的开展,拟确定首批市、县为试点地区。申报试点的地区需有一定的财政保障能力,可于2017年9月底前实施一批“双修”项目并形成一定的工作经验。试点申报由各地牵头单位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申报试点的材料报送省规委会办公室,试点申请中应明确申请试点的优势和侧重的主要任务。

六、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辖市政府请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级市、县)“双修”工作方案汇总后报送省规委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应包括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职责、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当地拟开展的主要工作等内容。

各省辖市牵头单位除按照工作阶段中的要求,定期汇总本地区上报材料并报送省里之外,每6个月还应汇总一次本地区(含所辖县级市、县)近期“双修”工作的计划、进度、亮点等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报送省里,供全省推广经验、媒体宣传使用。

联系人:闫格 门立夫

电 话:024-23413466,23448658

传 真:024-23410076-900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处(357房间)。邮编:110001。

辽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