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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湖北建设信息网 2017-04-20 17:11:39

鄂建文〔2017〕25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财政局: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保障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心实施,确保2019年以前圆满完成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落实“省级负总责、市级负主要责任、县级负直接责任、乡镇负具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和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以加固改造为主,重新建设为辅;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公平,强化监督。

(三)目标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到2019年全面解决贫困户居住安全问题,确保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

(一)严格补助对象审核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坚持“雪中送炭”,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4类重点对象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核查补助对象在村、镇两级公示落实情况,村级要公示拟实施危改户名单和县级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乡镇要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公示结果拍照后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严格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做到符合政策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户不进,确保补助对象公平、公正、公开。县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将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进行衔接,切实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等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二)严格补助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29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4类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问题,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准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准提取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不得先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财政所账户,应根据同级住建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和公示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规定,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统筹整合工作,确保农村住房保障任务按期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情况应及时报省财政厅、住建厅备案。

(三)严格工程质量和建设标准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按照“五个基本”要求,全面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县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按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所有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要做到住房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通风良好,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原则上,D级危房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房型可按户单独建设或连体建设,确保危房改造户“建得起、住得下、不浪费、又安全”。

(四)严格检查验收

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采取平时检查与工作节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检查覆盖不少于30%的县(市、区);市、州检查覆盖所有县(市、区)、不少于40%的乡镇;县(市、区)检查覆盖所有乡镇、不少于40%行政村;乡镇检查将覆盖所有危房改造农户。检查内容重点是补助对象认定、任务实施进度、改造工程质量、纸质档案建立、农户信息录入、补助资金拨付等情况。对补助对象和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调整、限期整改,否则不予拨付资金,确保补助对象精准,建设质量安全可靠。坚决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使之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定期组织验收,确保“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验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验收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达同级财政部门。

(五)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和报送

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录入工作,认真培训基层信息录入人员,确保每个乡镇有专人负责,提高档案信息录入质量。当年下达计划必须当年录入完毕。加强信息真实情况抽查审核,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确保危房改造面积、建设投资、户主身份、贫困类型、危改照片、改造方式、拨付凭证、补助原因等重要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建村〔2017〕47号文件规定,今年信息录入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人员信息、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二是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并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危房改造开始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汇总后于每月4日前报送省住建厅村镇处。

(六)严格分类补助

各地要根据4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4类重点对象C级危房改造,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1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D级危房改造,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20000元。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省级补助资金将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危房改造作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危房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密组织,抓紧抓好,确保2019年之前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级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省主要培训市、州和县(市、区)有关负责同志和骨干技术人员,县(市、区)主要培训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审查、检查、鉴定、信息录入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免费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方式、工作要求等基本政策。注重发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作用,接受公开查询和监督。县级住建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并迅速整改到位,切实做到网上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补助对象与政策要求相一致。及时总结推广农村危房改造中探索的成功经验,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更加广泛地参与危房改造工作,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1号)明确的工作程序,落实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和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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