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4-20 17:12:24

海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海北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水平,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发布的第3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审批、备案、监管等工作具体由海北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自2017年4月20日起,凡在我州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省内及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前,应向海北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对未备案或未通过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项目开标前一日,通知海北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派监督人员实施项目的监管工作。凡未纳入监管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对未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责令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办理招标文件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告前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1、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已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5、项目招标公告;

6、项目招标文件;

(以上资料不做要求的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提交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投标报名表;

3、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文件;

5、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

6、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

7、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8、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委托合同;

9、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