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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大庆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大庆建设网 2017-04-21 15:38:00

庆建发〔2017〕28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9日

大庆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提高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意识,规范监理人员监理行为,落实监理责任,查处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市〔2015〕35号)、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2017年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所涉及的监理行为。主要是涉及监理内业资料和施工内业资料中应由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签字的所有人员监理行为。

二、整治内容

(一)对监理单位和人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工程监理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2.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是否履行职责,发现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未制止和未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报告行为。

4.监理单位是否存在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未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是否未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的行为。

5.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6.是否存在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7.是否存在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

8.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有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为。

9.是否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0.是否存在监理单位对安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

11.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12.监理单位是否按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监理。

13.是否存在权限内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

14.是否存在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为。

15.是否存在注册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行为。

16.是否存在权限内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

17.是否存在权限内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18.是否存在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

(二)对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落实以下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进行检查:

1.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2.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4.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6.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2017年4月20日-5月10日)。监理单位要对照整治内容对其各项目监理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出的问题督促监理部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现场检查和问题处理(2017年5月10日-9月30日)。按照2017年全市在建工程项目联合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通过重点抽查和专项督导检查,深入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监理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通报(2017年9月30日-10月3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归类分析,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此次整治结果,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促进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监理作用充分发挥、监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大庆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景新担任,副组长由市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孟维华、副局长李春林、建材处处长葛方敬担任,成员由施工办、质监站、安全站、建企中心、建材处、监察支队等科(处)室负责人和各县(区)建设局局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沟通、协调等综合工作,联系人:欧长德,电话:0459—6280335。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2017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工作。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监理单位对其监理部“不查不问”,监理部不认真自查自改的情况,并将督查整改情况及时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领导小组除采取随机抽查检查外,根据企业自查、县区督查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抄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大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境保护局。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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