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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4-24 17:36: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着力加强全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4月27日前将修改建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城乡建委。

联系人:揭付军 电话:63671567

传 真:63610378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细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水平,推动劳务经济发展,提升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等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编制教材、大纲、试题库和《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及发放,并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选派1-2名熟悉农村建房工作、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实行持证上岗,凡未取得《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得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建筑工程。

第六条 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为18-60周岁,身体健康者。有特殊技能的传统工艺匠人,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有特殊技能的传统工艺匠人,学历可放宽到小学水平;

(三)具有一定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等任一工种中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及填写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近期免冠红底彩色2寸登记相片2张;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或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填写《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表》一张。

第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总学时不得少于40学时(每天8学时)。培训结束后,由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进行统一考试,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

第八条 《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监印,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专用章”红印后生效。

第九条 取得《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证书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后继续有效;继续教育培训时限对应年份,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上岗情况的动态检查,确保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等建筑活动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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