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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来源: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4-25 16:36:2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40号),现就我省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

2、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名额分配

此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人社部、建设部分配给我省4个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个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7个劳动模范推荐名额(附件2)。根据我省实际,请每个市州择优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各1个评选对象,省建设工会择优推荐省属企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各2个评选对象,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各1个评选对象。如没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3年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成效明显,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落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统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突出为民服务,注重开拓创新,优化工作机制,在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市场监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村镇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满意度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注重科技创新,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

6、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连续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住房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建筑节能、村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2、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6、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建设局应成立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并于6月15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4)、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附件6、7、8)、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9)、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10)、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公示材料原件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

3、省评选办于6月30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由全国评选办公室复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

4、全国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反馈给省评选办后,省评选办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上报全国评选办。

5、全国评选办复审后,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评选推荐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负责人)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1、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

2、多方征求意见。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须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由各市(州)评选机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由推荐候选人本人征求意见。

3、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4、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州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推荐所用表格不再印发,请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gsjs.com.cn/下载(厅发文件栏目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组成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明办,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根据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此次评选推荐受理和初审工作分工如下: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系统推荐对象受理和初审;省建设工会负责省属企业推荐对象受理和初审;各市州建设局和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推荐对象受理和初审。请各市州建设局会同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市州人社局成立相应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选规则。

请各市州建设局于5月10日前,将市(州)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函报省城乡建设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明办

联 系 人:栗军平

联系电话:(0931)4609766(兼传真)

电子邮箱:ljp976554@163.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邮编:730030

附件:

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5、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企业征求意见表

9、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10、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

11、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12、评选工作联系表


< alt="" src="http://www.gsjs.com.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width="16" height="16"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附件3-12).docx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 20 日

附件1: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推荐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宁 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 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

副组长:周兆晖 省公务员局副局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德刚 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王卫国 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成 员:朱泓霖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魏 萍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处长、

张剑莉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主任科员

刘 源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主任科员

火 宏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局长

杨福波 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吕哲军 省建设厅人事处处长

窦一红 省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何志刚 省纪委派驻省建设厅纪检组副组长

张作光 省建设厅法规处处长

柏贵山 省建设厅建设改革与发展处处长

牛又驿 省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陈志强 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张天军 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王光照 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

邵 斌 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贺建强 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雷永勤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

赵雅玲 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

田 园 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

姜显明 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史军宏 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 勇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王卫国 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朱泓霖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成 员:魏 萍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处长

聂建军 省建设厅机关纪委书记

邬学军 省建设厅人事处副处长

栗军平 省建设厅文明办副调研员

附件2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区、市)

先进

集体

先进个人

(区、市)

先进

集体

先进个人

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

北    京

7

10

10

湖    南

9

18

20

天    津

5

8

8

广    东

14

25

27

河    北

8

13

15

广    西

6

10

10

山    西

6

9

9

海    南

3

3

4

内蒙古

5

6

6

重    庆

6

15

17

辽    宁

10

14

15

四    川

10

24

27

吉    林

5

7

8

贵    州

5

7

8

黑龙江

5

7

7

云    南

7

10

10

上    海

5

11

12

西    藏

3

3

4

江    苏

14

30

35

陕    西

7

11

13

浙    江

13

30

35

甘    肃

4

6

7

安    徽

9

15

16

青    海

3

4

4

福    建

10

24

26

宁    夏

3

4

4

江    西

7

13

14

新    疆

4

6

6

山    东

13

26

31

新疆兵团

3

2

3

河    南

12

24

26

部直属机关

2

3


湖    北

10

23

25

总    计

233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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