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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梧建〔2015〕374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5-09 11:21:38

  各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应将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提交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信息登记。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根据区住建厅检测机构诚信库的信息登记和在梧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列入《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可直接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资质核查、信息登记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中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混凝土、钢筋、砂浆、水泥、砌体材料等力学性能试验和桩基静载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我委委托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管平台的管理,对我市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

  检测机构应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且报告封面具有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防伪标识。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在样品接样室、力学试验室等重要区域及场所的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信息应能上传至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同时检测机构应将视频监控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四、实行检测合同备案制。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必须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应确保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检测工作开展前,建设单位应填写《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附件一)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在建项目也应完善相关检测备案工作。

  逾期或未按规定备案检测合同的,即视为规避监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五、强化现场检测工作管理。

  对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等工程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现场检测实施前,填写《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项目备案表》(附件二),报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的上述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及依据。

  六、实行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告知建设(监理)单位,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做好登记,并督促项目质量责任主体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认真处理,不合格样品送样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回复单》(附件三)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入监督档案。

  七、强化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对取样、送样的真实性负责。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送检样品的标识必须规范。

  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核对检测委托单上取样员、见证员的现场签名,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抽查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对不按见证取样程序送检、弄虚作假送检试件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全市通报。

  八、对异地试验室的管理要求

  我市辖区外的检测机构在我市开设的异地试验室,需通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与企业本部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均不得共用,应同时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检测机构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中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向我委提出登记,并同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检测机构跨辖区在我市进行的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钢结构等工程实体检测,需向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梧州市登记表》(附件四),并列入《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检测机构跨辖区在我市进行的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钢结构等工程实体检测,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和接受现场检测工作管理。

  九、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建筑节能检测项目的,须具备见证取样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并到我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具体要求见附件五《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检测机构申请办理节能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六)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四)企业章程;

  (五)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

  (六)与所申请检测登记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七)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

  (八)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

  (九)检测人员的上岗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聘用合同;

  (十)办公和实验场地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书等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十、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

  (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的。

  十一、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暂停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目的检测活动,出具的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验收的资料及依据。整改完成后,相关检测机构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查。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检测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在检测前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使用自动采集系统和视频监控的;

  (六)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

  (八)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

  (九)未及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十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累计两次的,撤销其在本市的《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两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向我委提出申请。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超出登记备案范围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或挂靠其他检测机构的;

  (三)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和信息无法追溯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

  十三、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开展检测业务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资质未能达到标准要求或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检测规定从事检测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罚,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委将建议资质核发部门取消其相关资质。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梧建〔2011〕89号自行失效。

  附件:1.《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

  2.《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项目备案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回复单》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梧州市登记表》

  5.《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6.《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登记表》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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