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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西建设网 2017-05-17 11:59:17

  桂建人〔2017〕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精神,着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大力提升安全培训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建人〔2013〕94号)精神,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具体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时按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可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教育的模式开展。应部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为缓解工学矛盾,因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举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因故错过学习的持C证人员,可以参加由其它设区市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以参加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组织开发的“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网上学习系统”进行网上学习。该系统将于 2017年4月份开通。

  三、按照住建部建质〔2015〕206号文要求,“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须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四、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我区建筑业企业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的通知》(桂建管〔2016〕68号)文件要求,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已超过的,不再接受延期申请,应按新申请办理。

  五、为进一步做好精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事项,简化三类人员证书审批环节,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区三类人员(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绩汇总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邮箱:zjtpxzxjwk@163.com;联系电话:0771-5535077。

  附件:< alt="" src="http://www.gxcic.net/gxzczx/webeditnew/sysimage/icon16/doc.gif" width="16" height="16" />全区三类人员(持C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绩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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