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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核中开展业绩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建设厅 2017-05-18 15:39:07

川建审发〔2017〕33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依法规范资质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建设类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过程中开展业绩核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抽查重点

(一)例行核查抽查每期公示企业总数的10%,原则上覆盖所有申报资质类别许可事项。

(二)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升级,特别是申报市政、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工程资质升级的。

(三)资质审查过程中有投诉举报的。

(四)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核查的情形。

二、核查抽查方法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业绩核查抽查工作,在建设类企业资质初审公示意见发布后开展。

(二)核查抽查工作主要委托企业申报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复查工作。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业绩核查函后,按要求时限及时进行并完成核查工作,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附件2),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企业申报业绩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由我厅发函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四)凡被核查抽查的审批事项,待业绩核查结果反馈后再行发布通告决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核查抽查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认真核实,按时反馈核查结果。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复查工作。

(四)在业绩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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