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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钦州市住建委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5-20 13:57:05

市直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钦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我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钦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23号)、钦州市环保局《钦州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城市PM10浓度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钦环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改善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和降低我市PM10浓度,经研究,决定2017年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我市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施工导则》的相关要求;通过提高施工现场管理精细化、标准化水平,实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持续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促进全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钦州市住建委直接管理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物拆除工地。

(三)活动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成立钦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钦州市住建委建管科,办公室主任由彭哲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指导各在建工程开展扬尘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检查监督处罚等执法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谢青

副组长:符勇 彭哲、全斌

成 员:吴震波、覃阳、覃伟、王德骞、施庆扬、归振中、黄雪芳、张忠宇、廖烈劲、韦念海、李宁康、范先辉。

三、 主要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

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落实。对建筑工地发生的施工扬尘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我委建管科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废弃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建设施工降尘设施。各施工项目应根据扬尘治理方案及工地实际情况安装环绕喷淋(围挡喷淋、道路喷淋、基坑喷淋、外架喷淋)降尘系统,并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定期洒水降尘。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5.施工扬尘治理制度。应实行专职保洁员制度、台账制度、检查制度、“门前三包”制度。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月底前)

1.我委将于5月下旬召集市直在建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全面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2.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工作内容部署扬尘治理工作,并按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附件1)对本工程进行自查自纠,纠正和完善本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漏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 5月底至7月底)。全市所有在建或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对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23号)和《钦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管理措施》(钦市建管〔2015〕77号),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制订所承建项目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方案,并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对自查摸底发现本项目不符合施工环保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专人负责落实整改。

(三)检查阶段(2017年7月至11月底)钦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领导工作小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施工导则》对市直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进行详细排查督查,督查重点为: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包括工程项目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23号)和《钦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管理措施》(钦市建管〔2015〕77号)的情况等,是否制订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实施是否到位、整治台账是否建立并跟踪落实和治理成效是否明显等情况。督促和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理。

附件: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附件                                                   编号: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负 责 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任务内容

具体措施

是否

简要说明

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情况


建设

单位

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情况



扬尘治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情况



施工单位

向负责监督管理施工扬尘的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建立情况



建筑工地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情况



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审批情况



施工扬尘治理检查情况



施工

现场

扬尘

治理

措施

情况


围挡设置情况



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防尘降尘措施情况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硬化情况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覆盖、固化或绿化情况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及车辆清洗情况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情况



在场地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情况



建筑物内垃圾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情况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焚烧各类废弃物现象



土方和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情况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情况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情况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按项目填写,每项目一表。

 

相关附件:

1、96号(关于印发钦州市住建委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主动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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