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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工程“禁粘、禁现”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通报

来源:合肥建设网 2017-05-25 10:44:28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县墙改、散装水泥办公室,在肥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粘土砖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粘、禁现”)工作的开展,依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2017年4月18日—5月4日,合肥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滨湖区、政务区在建工程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专项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县、区、开发区进行自查。第二阶段由检查组对各县、区、开发区进行抽查,共抽查在建项目16个,总建筑面积约88.81万平方米,下发整改意见书16份。

二“禁粘、禁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禁粘、禁现”工作的开展。本次专项检查通知印发后,各县、区、开发区高度重视。部分单位转发了合肥市城乡建委的检查通知,如包河区住建局;大部分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都根据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全部工程进行了一次普查,如肥东县、瑶海区、庐阳区、新站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中心还将“禁粘、禁现”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二)“禁粘”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到位。通过对16个项目的检查发现,没有发现使用粘土砖的现象。墙材使用较好的项目有:经开区年产4GWH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组装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合肥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包河区美丹家园二期13#-20#、社区服务综合楼、幼儿园、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这些工程均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了新型墙材,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编制科学合理,墙材的采购合同也按要求进行了备案。

(三)“禁现”工作逐步展开。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各县、区、开发区“禁现”工作已逐步推广,多数施工单位都能按要求,现场安装砂浆储存设备,采购和使用预拌砂浆,如新站区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工程(建设单位: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蜀山区华润.桃源里项目C地块工程(建设单位:华润置地(合肥)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禁粘、禁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在编制的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时,照搬照抄,方案和细则无法指导施工。经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墙材和砂浆应用单位施工现场虽然使用了新型墙材和预拌砂浆,但没有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施工方案依然写入现场搅拌砂浆作业的内容,监理细则还延用现场搅拌砂浆监理内容,与实际不符。上述问题反映出墙材和砂浆应用单位对新型墙材、预拌砂浆应用政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亟需提高。存在上述问题的工程有:滨湖区银河幸福广场五标段商业A#楼及商业A#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瑶海区胜利中学工程(代建单位: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施工单位对“禁现”工作认识不足,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存在上述问题的工程有:合巢经开区深业半汤御泉庄北区住宅一区三期工程(建设单位:巢湖深业诚毅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祥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政务区云水居小区1#--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建设单位:安徽安粮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别项目经理、总监不能到岗履责。存在上述问题的工程有:瑶海区胜利中学工程,施工单位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淞不能到岗履责;滨湖区银河幸福广场五标段商业A#楼及商业A#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宇翔不能到岗履责;肥东县恒大绿洲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广州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全保不能到岗履责;巢湖市恒大帝景二期工程,监理单位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和平不能到岗履责。

(四)部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服务不规范。如合肥佳安建材公司、海龙新型建材公司、吴山新型建材公司向应用单位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要素缺项,不合规定。合肥佳安建材公司未及时向应用单位提供“新型墙材购销合同备案表”。

以上通报,对“禁粘、禁现”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批评,对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禁粘、禁现”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将“禁粘、禁现”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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