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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人民防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6-01 11:49:07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本级人民防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防经费”)管理,提高人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奉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经费是全区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包括人防易地建设费(含平战功能转换资金)、人防平战结合收入,及上级人防部门资金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配套等各种收入。

  第三条 人防经费使用管理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防经费主要用于全区人防工作部署、重点项目建设、临时新增工作任务等支出。具体范围:

  (一)人防组织指挥建设和训练、演习支出;

  (二)人防信息化建设维护和训练支出;

  (三)人防宣传教育项目支出;

  (四)社区和重点镇人防工作业务支出;

  (五)人防工程通信站补助支出;

  (六)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七)学校、基地人防教育补助支出;

  (八)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及行政执法支出;

  (九)人防重点项目建设支出;

  (十)人防手续费及上缴上级支出。

  第五条 重点建设的人防工程以及相配套的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系统等装备项目、人防教育基地、人防疏散基地等项目补助可适当倾斜。

  <!--[if !supportLists]-->第三章 <!--[endif]--> 申请与拨付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人防办根据全区人防工作年度计划及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人防经费补助申请,提出人防经费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核定人防经费预算指标。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人防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人防办提交人防经费补助申请,获得批准的,由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补助申请单位。

  第七条 根据《奉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办〔2015〕3号)等有关规定,区人防办配合财政局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人防办应加强对人防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

  第九条 人防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人员有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人防经费或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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