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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6-06 11:50:11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管,贯彻和推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吉建质〔2017〕7号),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监管力度,有效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杜绝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省厅决定于2017年6月-7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

二、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全省商品混凝土内部实验室管理情况;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质量控制、运输与输送、浇筑与养护、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

三、检查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吉建质〔2012〕18号);

(三)《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T1752-2012)

四、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检查分两阶段进行:

自查阶段:企业自查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时间为至6月15日至7月15日。

抽查阶段:省厅采取“双随机”的形式对商混质量进行抽查。

五、问题处理

对每个受检商品混凝土企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下发《执法建议书》。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形成部门合力,做好本地区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于2017年8月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情况书面形式上报到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郭剑,电话:0431-82752580,传真:0431-82752325)。

(二)我厅将及时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的企业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配合省厅完成检查工作。并请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附件:

1.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检查表

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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