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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6-07 10:13:21

万州建管〔2017〕4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孙政才同志在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重庆市情况反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6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和〈重庆市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攻坚任务〉的通知》、《重庆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7〕19号)、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关于开展2017年重点区域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渝蓝督函〔2017〕18号)、市城乡建委《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渝建〔2017〕2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积极整改施工扬尘污染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区城乡建委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2017年6月6日

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全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生态涵养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立行立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抓好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一)工作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工作范围。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6月20前)。各施工企业要依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市城乡建委《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渝建〔2017〕172号)、区城乡建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万州建管〔2017〕36号),制定本企业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对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进行再强调、再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21日—11月30日)。在集中整治期间,在建工程建设各方要对施工扬尘污染进行自查自纠,并留档备查。区安管站要按照施工扬尘治理有关要求,对在建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和督查,梳堵企业管理漏洞,有效遏制施工扬尘。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区安管站要认真总结提炼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经验和做法,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并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建立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区安管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在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区安管站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过程中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主管部门。

4.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督促施工工地严格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发〔2014〕64号)和我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万州建管〔2017〕36号),全面落实扬尘控制10项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1.收到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后,工程项目部要迅速反应,按照本行业要求,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控尘降尘工作力度。

2.在重污染天气及其预警期间,禁止土石方施工和外运、控尘不达标的工地施工。对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停工的重点工程,要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必须使用绿色防尘网进行全覆盖。

4.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或工序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5.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冲洗作业,特别是车身、挡泥板、底盘等部位,不得带泥驶离工地。车辆进入市政道路后,必须按市政部门规定的线路行驶,到指定的弃渣场地处置渣土。

6.新开工项目场内车行道路、高层建筑水平防护棚设置喷淋装置;砂浆搅拌场等固定作业场所设置安全美观的隔尘房;土方开挖和基坑工程必须配备雾炮降尘设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整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在整改期间,要突出工作重点,特别是在6至9月夏秋季,重点对城市主次干道、影响城市形象、市容环境的重要区域和重要节点的施工工地开展督查巡查。

(三)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区安管站、有关单位要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源头等重点环节违章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施工扬尘治理不力的工地,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各类许可、评优评先等进行严肃处理,务必保证施工扬尘控制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整改信息报送。区安管站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结合《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渝建〔2017〕172号)信息报送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整改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联系人:韦舒,联系电话:63675601,传真:63672073,电子邮箱:9164731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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