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建设、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7〕171号)、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7〕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申报专业范围:建设工程、水利等(详见附件11: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其余专业须报省市相应高评委评审。
二、评审条件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破格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审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全市建设、水利等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试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2);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3)。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账号统一分配。
四、面试、笔试有关事项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笔试。其中申报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造价、风景园林专业的,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笔试的内容分别为建筑施工技术、道路桥梁施工技术、建筑预算、园林工程施工;水利专业按浙水办人〔2009〕3号文件要求,需提供《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其它专业的参加论文答辩和专业知识面试。面试、笔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单位及联系方式齐全,按规定顺序提供和装订成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材料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在所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须由单位人事干部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见附件4。
六、申报纪律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七、其他事项
(一)评前公示程序要求。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也将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
(二)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企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在严格按照评聘程序实施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和单位聘任等环节具体工作的落实。
(五)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甬港南路211号3011办公室),联系人:黄开飞,联系电话:8918052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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