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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居住建筑设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6-14 11:03:53

各县(区)规划(住建)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居住建筑建筑设计和容积率的计算,加强建筑的立面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政办发〔2015〕49号)以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居住建筑建筑面积及涉及相应容积率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居住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工程规划许可、房屋测绘、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本规定中相关内容执行。产权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以产权登记为准。

一、阳台、飘窗等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注飘窗、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花池等),均视为主体房屋,按主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飘窗外沿突出外墙面不得超过0.7 米,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0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2米。建筑平面图中应准确标示主体结构范围。

2. 非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指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7%,所有阳台按照全面积计算容积率。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高差0.6米以内(含0.6米)的附属构件(如花池、空调机位等)并入阳台,参照阳台一并控制。

3. 不得设置结构层高两层及以上的阳台。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飘窗等。不得设置或预留梁、墙、柱等围合的通高空间。

4. 沿主要干道、沿主要景观河流(湖)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

二、露台

露台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无顶盖的平台。单元式住宅露台水平投影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0%,独立、联立式住宅露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建筑占地水平投影面20%的视为阳台计算计容面积。

三、设备层、管道层

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有结构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走廊(含挑廊、檐廊)、公共通道

有永久性顶盖有柱室外走廊(含挑廊、檐廊),按其围护设施外围计算全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柱室外走廊,按其围护设施外围计算1/2面积。

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小区道路直接相邻用作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的沿街走廊和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算计容面积。

五、架空层

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层高3.6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的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设计、预测绘、许可的指标中列明该部分净面积。其他架空层应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六、跃层及阁楼

房屋屋顶为坡屋顶的,跃层顶层(包括阁楼层)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不能上人的坡屋顶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七、设计方案、预测绘的指标需符合本规定及相关规范,并分别列明该部分建筑面积、计容面积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文规定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阳台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把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单位不按照本文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市制定的现行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尚未取得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或地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规划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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