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转发苏州住建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张家港建筑业网 2017-06-16 15:42:50

各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

现将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苏建函建〔2017〕144号,以下简称“苏建函建〔2017〕14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基础信息填报

企业应核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及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如有变更或新增信息,应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中更新维护,并携带有关原件证明材料办理审核入库。

二、企业良好信息填报

5月5日,我处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信息上报的通知》,相关企业已按通知要求,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中上报了良好行为信息。请各有关企业按5月5日的通知要求,填报5月1日至今的新增良好行为信息,已审核通过的良好行为信息无须再次申报;梳理系统内现有的良好行为信息及奖项,如原信息填报有误的,应重新填报。新增或重新填报的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均应携带有关原件证明材料办理审核入库。

以上关于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的填报与审核相关事宜,请与我市建筑业管理处信用管理科联系,电话:56990893,地点:建设大厦1303室。

三、奖励计分

企业对已入库的良好行为信息核实无误后,应按奖励计分标准从已入库的良好行为信息中选择上报,经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计分。

四、业绩得分

1.同时具有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业绩申报应与自行确定的参评专业类别相对应。

2.请各有关企业核对《信用管理系统》内的业绩计分情况,如发现业绩项目缺失的,按工程项目补录操作方法(附件2)进行核查、补录。业绩补录原则仅限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在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工程(含冶金工业园项目)。补录时,应提供经核查的业绩补录表原件、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几种特殊情况的业绩按以下要求核查、补录:

①办理临时开工证明或单项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临时开工证明或单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时间为准,提供经核查的业绩补录表原件、临时开工证明或单项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处罚补办的工程,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提供经核查的业绩补录表原件、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开工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时间限定的冶金工业园施工许可项目,由我处给予核查、补录;

④凡施工许可证(含临时开工证明)发证时间滞后的(处罚补办的工程除外),除按以上要求进行核查外,尚需提供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如开工报告时间仍滞后于实际开工时间、或开工报告时间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开工时间的,且无充分理由说明情况的,将不予核查、补录。

4.相关业绩核查、补录事宜,请与我市建筑业管理处任东联系,电话:56990586,地点:建设大厦1308。

本次信用评价,将产生施工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唯一信用分,应用于2017年下半年度苏州大市范围内工程招投标。请各房建、市政总承包施工企业高度重视,按照苏建函建〔2017〕144号文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企业应补报信用考核信息而未报送的,一律按照考核时间段内同类别、同等级企业平均信用分的0.8计算。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苏建函建〔2017〕144号文要求执行。

附件:

1.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苏建函建〔2017〕144号)

2.《项目业绩补录办法》

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本市业绩补录表》

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本省外市业绩补录表》

张家港市建筑业管理处

2017年6月15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