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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管处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7-06-20 10:26:5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质量,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7]532号)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均应持质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市建管处建筑机械科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我处发放《芜湖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证》,方可开展检测活动。 登记条件是:

(一)在本市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

1、应取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2、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房屋产权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4、具有抵御安全事故风险能力,赔付能力不少于500万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协议、保险单;

5、机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

6、机构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7、应具备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执业注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并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8、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测报告样本、施工升降机安装检测报告样本、物料提升机安装检测报告样本;

9、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非本市设立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国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5、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6、驻芜固定办公场所相关证明;

7、应具备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执业注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并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一)《芜湖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证书期限届满前2个月,检验检测机构应重新向市建管处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检验检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收费标准清单、检测流程,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规范检测人员从业行为。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检验检测机构要树立“及时准确、质量第一、廉洁自律”的服务理念,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检测机构应遵循诚信和方便服务单位的原则,提供公正、便捷的优质服务,在检测中发现起重设备超过使用期限的,以及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没有办理安装告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应不予检测,并及时报告,自检测业务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检测工作,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两日内发放检验报告。

(六)市建管处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我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报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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