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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淳安县建设信用网 2017-06-21 11:12:15

各建设、施工、监理、审计、设计企业及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禁现成果,杜绝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结合我县《关于全县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严控工地扬尘工作的通知》(淳住建发〔2016〕10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补充以下规定,请严格执行:

一、淳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密切配合。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整治专项督查表》(附表1)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预算,不支付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相应处理;对施工单位未经审批现场搅拌砂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相应的信用扣分,同时取消其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质量评优资格。

三、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必须按县住建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县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严控工地扬尘工作的通知》(淳住建发〔2016〕103号)文件的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四、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施工预算、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及发票,实际使用量(发票数量为准)低于预算使用量50%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结算方式:

1、实际使用量(发票数量为准)低于招标文件工程量50%(含50%)的,砂浆费用不予计算。

2、实际使用量(发票数量为准)低于招标文件工程量85%(不含85%)的,计算造价时砂浆工程量按实际(发票数量为准)计算,自拌砂浆工程量不予计算。

3、实际使用量(发票数量为准)达到招标文件工程量85%(含85%)的,计算造价时所有砂浆工程量按招标文件工程量计算。

六、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建设单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七、所有进淳的砂浆运输车必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安装吸尘装置,报建管科备案才可以进出施工现场。

八、现场违规搅拌砂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2016年7月25日后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农民自建房、砂浆使用量在100吨以下、受交通运输条件限制、特种砂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审计局

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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