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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

来源: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6-26 10:49:47

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附 件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河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项目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供规划局的有关项目规划文件和意见);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办理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委派书(附件5);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费用合同);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施工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6)。

第五条 监督机构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是否完整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不符合要求的,发放《申请材料补正(补齐)一次性告知书》(附件8)。

第六条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15号)文件精神,监督机构受理监督手续办理时,对主要材料齐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七条 已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要求,下发《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交底书》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第三章 违规情况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者虽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都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后,应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未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报告书》(附件9)。

第十条 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或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本指南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书(附件10)。

2、市政府或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证明。

第十二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还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对工程补办手续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作出的鉴定合格报告。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结论明确且合格;鉴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2、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结果应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对于已补办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但是,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第十二条所列资料的;或者未补办施工许可又擅自开工建设,形成新的违法事实的;鉴定检测结果合格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合格,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评价不合格的;或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其补办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效,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沉降观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方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未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以及已施工部分 的工程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鹤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鹤建建[2017]53号附件表格.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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