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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6-26 10:51:30

各县、区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建立科学公正、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附 件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首先应审查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件1)和《工程竣工报告》(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了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已经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已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经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上签字,并加盖了执业人员印章。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了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详实完整,真实可靠,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各参建单位;

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和《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件4)。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已经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了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内容详实完整,真实可靠,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查依据;

3. 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 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按照《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件5)表的内容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并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和加盖了执业人员印章。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按照《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件6)表的内容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并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和加盖了执业人员印章。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提供了经施工单位认可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7),并提交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8)等相关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合格。

(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建设单位已向该工程的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了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并取得了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9)。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其项目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对照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工程已经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签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附件10)。

(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附件11)。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验收依据;

3. 验收的时间、地点;

4. 验收分组情况及名单,各组职责及分工;

5. 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单位主汇报人;

6. 验收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须经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应为持有《工程竣工验收授权委托书》(附件12)的以下人员:

1. 各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负责人;

3.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人员变更申请暨授权委托书》(附件13)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也可邀请部分住户代表参加验收。

验收组长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自评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监督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抽查。质量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工程进行实体质量、观感质量、施工资料、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等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经责任单位自检合格,建设、监理单位验收通过,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核,达到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验收组成员到场后,提交委托书,并在《竣工验收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核查表》(附件14)上亲自签字;

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3. 建设单位主持人宣布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分组情况;

4. 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宣读《竣工验收纪律及有关规定》;

5. 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6. 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7. 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人员发现有以下情况时,应责令改正,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一)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

(二)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验收中未按照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执行的、验收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

(三)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

(四)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

(五)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六)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记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十五),并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二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鹤建建[2017]51号附件表格.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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