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2个子项) | ||
事项编码: | XMSJSJ00007-26270013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报对象: | 面向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部门: | 市建设局 | 主办处室: | 建设审批管理处 |
联系人: | 无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592-7703875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
申报材料: |
(一)首次申请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或技能证书;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除外):(1)代表业绩施工阶段的社保证明;(2)代表业绩的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任职证明;(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及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其余参考本款第(三)条资质升级业绩资料的第1-5条内容。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建造师数据为自动对接省厅注册人员库的,仅需提供名单表,不提供纸质材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的,仅需提供名单表,不提供纸质材料。);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除技术工人以外的企业资质申报相关人员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且相同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以及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二)增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或技能证书;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除外):(1)代表业绩施工阶段的社保证明;(2)代表业绩的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任职证明;(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及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其余参考本款第(三)条资质升级业绩资料的第1-5条内容。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建造师数据为自动对接省厅注册人员库的,仅需提供名单表,不提供纸质材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的,仅需提供名单表,不提供纸质材料。);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除技术工人以外的企业资质申报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且相同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以及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三)升级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明细,以及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业绩资料(第三册) 1.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委托书)复印件; 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竣工图纸复印件;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6.建安工程发票,其中,以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的70%。 7.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代表业绩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证明。 8.申报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提供施工许可。 (四)延续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或技能证书;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最低等级资质延续申请需要提供以下人员材料: 1.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建造师数据为自动对接省厅注册人员库的,仅需提供名单表,不提供纸质材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的,仅需提供名单表,不提供纸质材料。);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 除技术工人以外的企业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且相同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以及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参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一)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国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二)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国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资质证书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补办申请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4)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身份证以及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交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5)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出具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七)遗失补办资质证书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 2.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申请注销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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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 ||
交通指引: | 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枋湖南路北侧) 公交:可以乘坐18路,49路,82路,757路,856路坐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 ||
受理形式: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建设局窗口办理 | ||
在线咨询投诉: | http://www.xn.xm.gov.cn/wyts | ||
结果在线查询: | http://www.xmjs.gov.cn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
结果领取方式: |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电子证照窗口领取 | ||
办理结果: | 证照, 批文 | ||
备注: |
无 |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
办公时间 | 受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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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建设局窗口 | 无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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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 2 | 无 |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2 | 无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申报条件
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 企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申请省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入网信息锁或数字证书,完成网上录入、打印申请表,方可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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